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常强律师辩护,获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原创 刘湘 强强律师在线 2022-09-16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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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2-09-17

        2022年8月30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向日葵刑辩中心陈磊律师承办的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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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4日,某地质基础工程施工公司桩机项目负责人李某通知桩机工人于某第二天打试验桩。次日,于某带领本组3名工人前往施工现场作业。在作业过程中,于某在桩机运转期间爬上桩机平台,后被桩机挤压致死。

       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成立了“10·25”机械伤害亡人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021年1月15日,调查组出具了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李某对临时招募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如实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桩机班组作业过程中疏于对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致使发生了亡人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调查组建议依法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2021年2月1日,公安机关遂对李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2021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李某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遂于2021年12月9日,委托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的陈磊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历程


        本案承办律师在接受李某的委托后,听取了李某本人对案件的陈述,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听取了相关专业人员的意见,认为本案李某的行为可能不涉及刑事犯罪,即便涉嫌犯罪,其行为也符合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情形。遂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如下书面辩护意见:

 

一、本案重大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人系被害人于某

被害人于某作为当班施工组长,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其应当知晓爬上运行的打桩机这一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但他仍不遵守操作规程,擅自进入禁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被害人于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和当班负责人员,其自身不当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其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主要责任。不能因其本人已死亡,就否认其在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更不能将该责任转嫁给李某。

 

二、李某已尽到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安全管理义务;即便要认定其对本次重大责任事故承担责任,那也应当是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时,作为生产管理人员的李某并没有违背客观规律在现场盲目指挥,也没有做出不符合安全生产、作业要求的工作安排。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教科书式的应对和处置,救人、报警、拨打120急救,汇报现场负责人,配合政府部门调查。因此,无论是在事故发生前,还是在事故发生后,现场的施工人员都接受了项目方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李某作为安全施工的负责人,也尽到了自己应尽的岗前培训、现场监督义务。

本案李某唯一的过失就是未能全程参与监督管理施工。退一步说,即便认定李某对本起重大责任事故承担责任,那也是次要责任。参照交通肇事罪定罪的有关规定,只有当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存有主要责任及以上,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本案无法认定李某需对事故的发生存有主要责任及以上。

 

三、本起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系多因一果,且责任主体分散,让李某一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显失公平公正

根据区政府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被害人自身不当行为,间接原因有多个,且责任主体有多个,较为分散;调查报告同时对多个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提出了建议。

承办律师还发现,调查报告对责任主体的认定存在遗漏。涉案地质基础工程施工公司与案外人孙某、徐某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法律关系(类似于民事上的承揽合同),施工现场使用的桩机及人员均是实际施工人孙某、徐某负责提供的。作为机器设备及施工人员的提供方,有义务也有责任对其提供的机器是否合格、人员是否适当承担法律责任。正是因为实际施工人孙某、徐某提供的人员未按规定操作设备,才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因此,实际施工人孙某、徐某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无论行政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关系上的责任主体如何划分,行政法律关系上的行政处罚处理和刑事法律关系上的刑事犯罪处理不应等同,即行政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刑事犯罪。因此,若将本案的行政违法处理等同于刑事犯罪处理,在事故的发生系多因一果所导致且责任主体分散的情况下,让犯罪嫌疑人李某一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不仅显失公平公正,还严重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四、即便认定李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也可对其不起诉

案发后,李某接到电话,第一时间前往事故现场,要求拨打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并积极配合调查组和公安机关的调查。最终,李某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全额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李某系单位的技术型人才,承担大量的核心工作任务。因此,若认定李某需承担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其具体犯罪情节、行为及危害后果等,对其做出不起诉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件结果


       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李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并公开召开听证会。2022年8月30日,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不起诉决定书。

 

办案小结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能够获得检察机关的不起诉,除了承办律师的辩护工作之外,更重要的检察官贯彻落实了检察机关慎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办理本案,让承办律师感触较深的是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刑事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即便属于行政违法甚至严重的行政违法,但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则行政违法行为不能升格为刑事犯罪行为。即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当且仅当法律明确规定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属于刑事犯罪时,行政违法才能升格为刑事犯罪。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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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磊,男,中共党员,东南大学硕士研究生,三级律师,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党支部书记。兼任常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常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名优律师团成员”、常州市现代司法行政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等社会职务。荣获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常州市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律师”、被中国企业评价协会评为“高级企业合规师”。在首届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大赛中,荣获三等奖。

陈磊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工作经历,执业前曾在公证处从事公证工作,在人民法院从事刑事、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如代理证监会前主席姚某,中科协原常务副主席、党组书记申某某关联案件,代理全国首例我国公民在境外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代理常州首例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案件、首例二手房户口强制迁移案,曾代理阿里巴巴、淘宝、抖音、新浪在常州诉讼案件等。

主要执业领域:刑事辩护、企事业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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