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常强刑事团队接触或办理的众多刑事案件中,经常会碰到家属或者嫌疑人反馈,当询问司法机关案件进展、里面人何时出来及是否需要委托律师来参与案件时,往往会得到回复说“事情不大,不需要请律师,没有意义”;在案件已经到检察院,并做了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处理后,一直取保在外“悠哉”的嫌疑人当看到量刑建议是实刑时,着急的需要请律师时,听到的却是“请律师已经没意义了”。甚至很多家属或当事人本人直到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前几天,才到律所来咨询想办理委托律师的手续的情形也屡见不鲜,那么为何司法机关或社会上会有“不需要请律师”的建议呢?
一、“不需要请律师”的背后含意
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又称作辩护人,顾名思义即为维护嫌疑人及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合法权益为其辩护,包括但不限于会见权、会见不受监听权、申请取保权、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权、控告权、阅卷权、与司法机关交流沟通法律意见权、取证举证质证权,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权等等多种权利,而这些权利家属以及当事人本人都是不知晓甚至所处环境无法客观着手实施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如果当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或家属委托了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那么就意味着司法机关将从程序、证据及罪名定性以及前文提到的种种当事人应当享受到的权利均要受到辩护律师的监督和审查,而没有委托律师或者委托了非刑事辩护专业的律师,刑事程序将很快很容易的走下去,说白了,任何人都不想给自己“找事”,所以“不需要请律师”;
另一种可能,有些刑事案件司法机关认为定性很明确,指证犯罪的证据很充分,刑事程序没有瑕疵或问题,委托律师不可能“翻案”,纯粹是浪费律师费,“不需要请律师”;
还一种可能,家属找了社会上所谓的“关系”,但“关系”不一定就是真的有“关系”,所以“关系”当然不希望有律师参与进来,不仅影响到自己的“走关系费用”,而且律师也将发现实情,从而断了自己的“财路”,所以“不需要请律师”。
二、到底要不要请律师
一个刑事案件从公安侦查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开庭审判,一般都要经历半年左右的时间(某些案件如酒驾案件可能会更快),而这么长的时间如果当事人又一直处于被羁押状态,刑事诉讼法也一再规定了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律师,那么向家属及当事人提出“不需要请律师”这句话的人是真的在帮你么?
“不需要请律师”中的律师是不同类的律师,律师有做民事案件的律师,有做公司法的律师,有做劳动类案件的律师,也有做行政案件的律师,当然也有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不需要请律师说的是不需要请非刑事专业的律师。刑事案件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繁多,最基本的有《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一系列基本的法律法规,而《刑法》就规定了四百多个罪名,刑诉法及其解释就将有上千条的规定,而每个罪名基本均有两到三部司法解释,非刑事专业的律师真的能有大量的经历和精力来熟悉运用这些法律规定么?
团队在中途介入某个刑事案件会见了看守所的当事人时,我们按照基本会见步骤将涉及的罪名详细的解释给当事人,并告知目前阶段的所有权利义务,并详细的询问了目前所做笔录内容,分析后续司法机关的办案方向和如何正确应对,以上会见内容往往一个小时尚且不够,且仅是第一次会见,当事人哭诉着说,前面家属委托的两个律师就来了二十分钟,也没讲什么东西,就安慰了当事人一会就走了,那么前面的“非刑事专业”的律师的确“不需要请”。
某受贿数额有70万的案件,家属去北京“找了关系”,“关系”开价50万,保证后面判二年且适用缓刑,根本“不需要请律师”,家属深信不疑。受贿罪法律规定,受贿数额达二十万及以上的即要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理,显然最后的判决也是如此,“关系”当然不希望家属委托律师来提前揭开真相。
要不要请律师并不是某个机构或某个人说了算的,有精力问他人、有资本走关系,为什么不找个“刑事专业”的辩护律师介入进去,通过会见,阅卷,剖析案件,向司法机关申请维护当事人相关权益,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才能真正知道到底“需不需要请律师”。
毛挺
毛挺,男,中共预备党员,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成员,常州市刑事委员会成员,参加过两届“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法律业务高级研修班,并顺利取得结业证;参加过2018年12月-2021年6月常州市律师协会“50名刑事专业人才培训班”,并顺利结业。
毛挺律师工作积极认真,细心负责,尤其是对案卷材料中的细微问题以及刑事程序问题能够细心地查找出来;善于在工作中提出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坚毅不拔,吃苦耐劳,喜欢迎接新挑战;至今全程办理过某市公安局前经济侦查大队教导员受贿案、某市公交总公司党支部书记受贿案、水利局陈x受贿案、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中王xx的辩护人,并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其获得不起诉决定等较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入行至今撰写有若干篇刑事短文,发表于各公众平台,并撰写有4篇刑事辩护论文,其中《如何排除非法鉴定意见的思考》一文发表于2017年常州市律师协会的刊物书籍《刑事业务理论探究》;之后有基本每年均自我学习研究并撰写了《酒驾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辩护的学习和探究》、《一般刑事辩护程序辩护检索》、《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初探》、《傻瓜式刑事辩护质证》(工具书)
主要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诉讼程序、证据审查及质证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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