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姜某是个体从业人员,2013年4月,其通过中间人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光大银行常州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30万元的信用卡,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其向银行提交了部分不实的信用担保资料。信用卡办理下来后,姜某于2013年5月26日开始刷卡消费。2014年7月29日,该信用卡账户出现逾期。截至2015年6月16 日,姜某逾期透支金额为11万余元人民币,并经光大银行常州支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2015年9月15日中午,侦查机关承办此案的民警前往姜某家中了解情况,姜某不在家中,民警让其父电话通知其回家,其父电话中告知姜某有派出所民警上门找其了解情况,要求速回。姜某回到家中,后随民警至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翠竹派出所,到案后姜某如实供述了其信用卡诈骗的事实。案发后,姜某家属也积极筹钱偿还了全部其所欠透支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款项。公安 机关给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2015年11月25 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姜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并认定姜某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数额巨大,同时认定,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11月30日,天宁区法院对姜某实施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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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背后的警示
回顾整个案情和辩护过程,殷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对证据材料进行了透彻地剖析,寻找对被告人姜某有利的突破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步骤,进行重点辩护。针对姜某信用卡诈骗数额的指控,殷强庖丁解牛般地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细致分析,对相关法律规定认真研究,仔细计核本案信用卡诈骗数额。在这基础上,殷强厘定工作思路,在辩护的同时申请法庭责令发卡行重新计核;针对姜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殷强认真调查姜某归案经过,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认定自首的规定,提出合法合理的辩护意见,同时对于侦查机关原出具的姜某归案经过的工作说明,殷强申请法庭要求公诉人重新调查核实,实事求是予以认定。
本案的处理充分说明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工作思路和认真负责态度的重要性,充分准备且切实可行的辩护意见才会被法庭采信,并最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当然,这个案件的背后折射出些许问题,比如作为我们的公诉部门检察机关,在应对这类案件时还不够心细,责任心不是很强,涉案金额的计算就是按照银行里面提供出来的数据,在没有进行审核的情况之下,直接将其认定并写入起诉书,并送到法院去了,这使得对被告人的罪行认定存在了偏颇,所以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司法工作者,要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提升办案的责任心,不让一个罪犯成为漏网之鱼,逃脱掉法律的制裁,也不让一个被告人因为自己的疏漏而导致冤案的发生。
律师手记
我在接手这个案子之后,经过细致地分析案卷材料,发现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姜某逾期透支金额116547.22元,系认定错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恶意透支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但本案指控的涉案金额其实包含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扣除这些,实际透支金额为90710元。对此,我在庭审阶段据理力争,经核算后,法院认定姜某的恶 意透支数额低于10万元,在量刑标准上由“数额巨大”变更为 “数额较大”,量刑幅度也从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下降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我指出虽然侦查机关事先已经掌握了姜某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线索,并对其展开了传唤措施,但姜某在接到其父电话并获知可能是公安机关因信用卡一事来找他的情况下,没有选择逃跑,而是第一时间赶到家,积极配合警方工作,主动而迅速地将自己置于侦查人员的控制之下,应依法构成“自动投案”。针对我的该项辩护意见,公诉人重新对姜某的归案经过予以调查,并在第二次庭审中当庭建议法庭认定姜某具有自首情节。
在我的不懈努力下,姜某最终得以缓刑,免受牢狱之灾。但即便如此,姜某的这个案件依然具有高度的警示教育意义。如果姜某在银行的催款期限内归还欠款的话,断不会被作为犯罪处理,可是他却对银行的屡次催款置若罔闻,引得银行选择报案。
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很多,不少20岁左右的年轻人, 喜欢超前消费,对银行信用卡形成依赖。可他们中的多数人却又法律意识淡薄,对信用卡透支逾期不以为意,按时还款的意识不强。不曾想小小的信用卡也可能招来牢狱之灾,对喜欢信用卡透支的年轻人来说,姜某的经历可以作为前车之鉴,起到 一个警醒的作用——往后在生活中要合理使用信用卡,按期归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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