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之魅》——小小信用卡也会惹来牢狱之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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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2-04-27

案情简介

姜某是个体从业人员,2013年4月,其通过中间人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光大银行常州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30万元的信用卡,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其向银行提交了部分不实的信用担保资料。信用卡办理下来后,姜某于2013年5月26日开始刷卡消费。2014年7月29日,该信用卡账户出现逾期。截至2015年6月16 日,姜某逾期透支金额为11万余元人民币,并经光大银行常州支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2015年9月15日中午,侦查机关承办此案的民警前往姜某家中了解情况,姜某不在家中,民警让其父电话通知其回家,其父电话中告知姜某有派出所民警上门找其了解情况,要求速回。姜某回到家中,后随民警至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翠竹派出所,到案后姜某如实供述了其信用卡诈骗的事实。案发后,姜某家属也积极筹钱偿还了全部其所欠透支光大银行信用卡的款项。公安 机关给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2015年11月25 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姜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并认定姜某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数额巨大,同时认定,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11月30日,天宁区法院对姜某实施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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窟窿好补刑责难逃

普通老百姓对取保候审的概念并不是很了解,都以为把欠银行的钱还了,人也出来了,案子便了结了,此后万事大吉没什么事情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取保候审并不是无罪释放,如果检察院认为有提起公诉的必要,那么之后仍可能面临审判和法律的制裁。

资金的窟窿好补,可是公诉却难逃。后来公安机关对这个案件出具了一份《起诉意见书》,并送到了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的检察官在了解了案情和对案卷资料分析后认为,此案仍有提起公诉的必要。于是在2015年11月25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姜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并认定姜某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数额巨大,同时认定,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般来说,信用卡诈骗案件,量刑尺度有一定的数额标准,超过10万的话,通常判刑5年以上, 这个案件检察院起诉姜某时的金额超过10万,同时没有认定他有自首情节,按照法律规定,要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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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到了法院,法院通知他去拿起诉书,去了之后就直接把他给逮捕了,法院的这个逮捕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原因就是信用卡诈骗如果超过10万,在没有自首的情况之下,量刑在5年以上,是不能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只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能适用缓刑,通俗地说就是判刑但不用坐牢。姜某这个案件检察院按照11万这个金额起诉,而且没有认定自首情节,至少要判5年,法院将他逮捕送看守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姜某来说,之前能取保候审,按照正常情况是可以判缓刑的,因此他也没有请律师的必要。可是现在法院对其实施了逮捕,那么肯定得请律师来为之辩护,尽量能通过合理辩护免除牢狱之灾。面对这种情况,姜某的家里人快着急疯了,本来以为钱还上了人也出来了,皆大欢喜,但是没想到后面的公诉逃也逃不掉。他们只好四处打听准备聘请律师,希望能通过辩护判个缓刑。

事实上,此案直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结束,案件移送法院,姜某被逮捕后,姜某家人才匆忙经他人引荐找到殷强律师, 经过沟通交谈,姜某家人与律所办理了委托辩护手续。殷强认为这个案子在法律辩护的技术层面上来说有其价值,便主动开始接手了这个案子,成为姜某的辩护律师,为他提供辩护。

殷强在接手辩护工作后,迅速前往法院复制案卷材料、起诉书,并仔细阅读,对本案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之后数次前往常州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姜某,进一步仔细了解案情及其本人对本案的想法。根据案情再查阅相关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有了这些充分的案情信息和法律知识的准备,殷强便从容不迫对案件进行认真研判,制定周密的工作思路。

随着辩护工作前期准备工作扎实完成,辩护方案便顺理成章、水到渠成了,殷强根据本案的证据和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了切实可行的辩护方案,决定对本案实体部分做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数额巨大的辩护意见;对本案被告人量刑部分主要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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